簡介公司組織 — C Corporation 與 S Corporation
許多朋友在考慮自己作生意時,很快會想到的一個問題是:
- 應該用什麼樣的組織型態來進行?
- 是應該用獨資企業、合夥企業、或是成立公司?
獨資與合夥設立的程序較簡單,通常只須透過
County Clerk便可開始營業,簡單方便,是第一個好處;同時,報稅時與企業主或合夥人本身的稅表結合,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,是第二個好處。由於有這二個好處,不少朋友在剛開始做生意時,較喜歡用獨資或合夥的方式來處埋。
不過,無論是獨資或合夥,都有一個最大的缺點,就是必須負無限責任。換言之,如果獨資或合夥企業經營不善或碰到意外事件而有大虧損,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不但可能把資本虧光,而且很可能連本身的身家財產都要賠進去,十分可怕。
在現時代競爭激烈,瞬息萬變的商場上,無論從事那一行業,都隨時會面臨許多挑戰與風險,如果必須負無限責任,可說負擔沉重,十分危險,這也是許多人情願多點麻煩,設立公司的主要原因。
設立公司一方面股東的責任只限於出資額,對股東而言,較有保障;另一方面,對外的形象較好,可能對生意的推展也較有利。唯一的問題,是有重複課稅的困擾。一般依州法設立的公司(我們稱之為C Corporation),是與股東完全分離的,公司本身有如一個獨立的個人(法人),必須單獨申報公司所得稅。如果賺錢,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,交完稅後的淨利分配給股東之後,股東分得的部分還要再併入個人所得,作為股利課稅。同一份所得,公司先課一次稅,股東再交一次,很不合理。
為了彌補這個重複課稅的缺點,並鼓勵大家成立公司創業,稅法上於是有所謂S Corporation的規定。S Corporation(簡稱S Corp)本身也是一個公司,因此,它享有與一般C Corpofation相同,責任有限的優點。它唯一與C Corporation不同之處,在於稅法上的處理方法不同。S Corp雖然也需單獨申報所得稅,不過,所有的收入、費用、損失全都移轉給股東申報。S Corp在報稅時,只像一個過渡橋樑,將所有損益項目透過表K-1全部過給各個股東併入其個人所得稅表中申報。基本上,除了一些特殊項目(譬如像超額的PassiveIncome)之外,S Corp本身沒有聯邦稅的負擔,如果公司賺錢,淨利由股東併入其所得申報,不必課徵兩次;如果虧損,虧損金額也分配給股東申報,可以抵減股東其他方面的所得。換言之,S Corp在報稅時,與獨資或合夥企業十分類似,都是與股東個人的稅表相結合,沒有重複課稅的困擾。同時,在公司初成立的前幾年,若有虧損,股東還可享受抵稅的利益。
上面為大家簡單說明了S Corp可以避免重複課稅的困擾,但並不是每個公司都可以申請為S Corp。基本上,一個公司必須符合下列各項要件,才能變更為一個S Corp:
- 必須是一個本地公司(domestic ccorporation),換言之,必須是依照聯邦法或各州州法在美國成立的公司。
- 這個公司只能有一種股票,即所有股東對公司資產分配及盈利分配的權利必須相同。不過,如果部分股東有權利投票,部分股東無投票權,但其他各種權利都相同,仍可視為同一種股票。
- 股東人數不可超過一百人(先生及太太視為同一個人)。
- 所有股東必須都是自然人(若干信託也可以)。公司(法人)或合夥企業不可作為股東。
- 所有股東必須都是公民或有永久居留權。非居民(Non Residentaliens)不可作為股東。
除以上要件外,稅法另規定某些公司不能申請為
S Corp,包括部分連鎖關係企業裡的成員公司、銀行、保險公司等,此處不予深入介紹。
一個公司符合以上要件,就可申請變更為
S Corp。申請時,還有幾個特殊規定:
- 所有股東都必須簽名同意變更為S Corp。各股東可以在S Corp印的申請表Form2553上簽名即可。
- S Corp一般應採用曆年制(即十二月三十一日結帳),不過,若打算採用非曆年制,也可在申請表Form2553上註明,改採特殊會計年度。
- 如果Form2553是在公司新成立後,或是一個會計年度開始後,第三個月的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(舉例而言,一個曆年制的公司如果在三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),那麼,各項條件都符合的情況下,當年就可以用S Corp的身份報稅。如果錯過了這個第三個月的十五日以前的期限(比如說,曆年制的公司拖到四月中旬才提出申請),就從下一個會計年度開始變更為S Corp。
- S Corp的身份可以由股東申請撤銷(如果前面所述各項要件後來不符合了,比如說,股東人數多於七十五人,也會被撤銷)。一旦撤銷,必須等五年才能再度申請為S Corp。另有一些規定,是有關非積極參與的投資所得(Passive investment income)。如果一個S Corp連續三年每年的Passive investment income都超過各年毛所得的 百分之二十五,S Corp的身份也會被撤銷。
最後,要跟大家介紹的是,
S Corp並非沒有缺點,而其缺點,也是跟著避免重複課稅的優點一起來的。上文為大家說明過,
S Corp基本上沒有聯邦稅的負擔,所有損益都透過表K-l過到各股東身上,併入各股東個人所得中課稅。這種狀況下,如果
S Corp申報虧損,各股東都分配到虧損,可以抵減各人的所得稅,當然很好。但,公司不能永久虧損
(虧過多總難支撐長久
)。一旦公司申報有盈利
(或是有些公司善于經營, 一升張就賺錢
),盈利也要分配到各股東身上課稅,這時候,股東個人的稅負大幅增加,很可能還因此跨越一個課稅距
(比如說,由百分之十五的稅率變為百分之二十八的稅率
),在稅上就很吃虧了。因此,申請為
S Corp並不一定都是有利的,必須視每家公司及其各股東個人的稅負情況仔細作分析比較,才能作最好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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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文曾刊載於美中新聞)